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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新国税明电〔1999〕55号 发文日期 1999年09月10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2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其它粮食经营企业,符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的,可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但对其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等免税粮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粮食企业不论是否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所销售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各地对今年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粮食企业,按国有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分别统计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户数及所需专用设备数(套),并于9月12日前上报区局流转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