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466号 发文日期 2005年07月28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所转发文件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79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车辆生产企业和机动车经销单位在纳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除进行一窗式数据比对外,还要完成《
增值税申报表》中销售额与《统一发票清单》中记录的价费合计金额(不含税价)的比对,即:《
增值税申报表》中销售额应大于等于《统一发票清单》中记录的价费合计金额。
二、在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中需设置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代码,请各地依照综合征管软件中税务机关的名称和代码进行设置,税务机关名称可使用标准简称。
三、各地、州、市国税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在受理纳税时必须录入完整的车辆识别代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号码 。
四、从2005年7月起,国税机关向纳税人发售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必须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章。
五、各地、州、市国税部门要支持配合地税部门采集已征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历史资料的工作。每月10日前由各地、州、市地税局向同级国税局索取
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导出的地税车船使用税信息。
六、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数据交换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区局于每月15日前将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获取的机动车注册信息清分后反馈各地。
七、
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车辆税收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存放在区局FTP的centre/流转税管理处/车辆税收管理系统,各地自行下载安装。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区局流转税管理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