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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库尔勒销售分公司和静中心加油站整车批量销售成品油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库尔勒销售分公司和静中心加油站整车批量销售成品油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5〕595号 发文日期 2005年09月08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巴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库尔勒销售分公司和静中心加油站整车批量销售成品油税收管理问题的请示》(巴国税发〔2005〕10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文件精神,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 按照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该加油站整车批量销售成品油时应通过税控加油机。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