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进口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通知【全文废止】
1996-07-12 新国税流字[1996]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6]91号《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进口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海关代征进口货物进口环节的
增值税税率与其在境内销售该货物适用
增值税税率不一致的,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按境内货物的
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进口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