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4-04 内国税所字[1997]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7]40号
)文件称:“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
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