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03月17日 新国税办〔2009〕1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便于查找和贯彻执行,区局对以前转发的涉及
10号文件中修改内容的文件目录进行了清理,一并转发如下:
一、《自治区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流字〔1997〕001号)。
二、《自治区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新国税发〔1999〕76号)。
三、《自治区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新国税办〔2000〕452号)。
四、《自治区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新国税函〔2003〕20号)。
五、《自治区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
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363号)。
六、《自治区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
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648号)。
七、《自治区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383号)。
八、《自治区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发〔2007〕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