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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恰普海水利枢纽工程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恰普海水利枢纽工程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意见

新地税函[2007]517号 发文日期 2007年11月02日

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厅转来《关于恰普海水利枢纽工程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已收悉,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89]财农税字第21号文等现行政策的规定,水电工程占用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纳税。

二、据了解该项工程是2001年开始建设、占用耕地24001亩,按规定税额2.3元/M²,应缴耕地占用税3681万元,其中:巩留县境内3789亩、税款582万元;特克斯县境内20212亩、税款3099万元,至今还有大量欠税和滞纳金。

三、关于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资金问题,请转政府有关部门研处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