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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396号 发文日期 2001年11月0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一、各地要及时与同级外贸主管部门联系,对外(工)贸改制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凡符合办理退税登记的要及时补办手续。
二、改制后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凡不按总局规定程序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的出口退税业务, 今后一律不予受理.
三、各地在执行中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