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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311号 发文日期 2008年04月24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后,对相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电子信息及是否申报退税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证明》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原件加盖《已出具出口视同内销抵扣证明》印章。
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退税机关转来的《证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比对,经审核无误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