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12]59号 2012-4-27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我区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区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以及2012年2月23日自治区政府刘新乐副主席主持专题研究解决五大文化企业集团转制中尚未落实问题的会议精神,现就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享受免征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缴纳
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减免
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
三、以上两项税收减免政策,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对经批准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已征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积极办理相关退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