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7-31 内国税所字[1997]401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使我区国税系统各级
企业所得税征管机构和从事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同志全面、系统地掌握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的基本法规和政策,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推动我区国税系统
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
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解释,结合我区国税系统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作为我区国税系统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请依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调整,以新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