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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12]65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新地税函〔2012〕219号规定,取消第三条的规定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二、对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与非仓储设施用地划分不清的不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物流企业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货运站场)等材料。




二〇一二年三月四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