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策网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新地税函〔2012〕219号
)规定,取消第三条的规定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