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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新国税办〔2008〕60号 发文日期 2008年01月28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9号规定,

正文中“《通知》中所称‘实物’是指依靠电信业提供服务才能正常使用的物品,除此之外赠送的其他实物一律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计征增值税”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7〕1322号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称“实物”是指依靠电信业提供服务才能正常使用的物品,除此之外赠送的其他实物一律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征增值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