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4〕376号 发文日期 2004年07月24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
)转发你们,并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饲料企业减免税及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程序的通知》(新国税办[2000]514号)中第1条,关于饲料企业免征
增值税的审批程序停止执行。
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函〔2001〕263号)中第1条,“有关饲料企业免征
增值税的审批程序仍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企业减免税及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程序的通知》(新国税办〔2000〕514号)执行。”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对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