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从事棉花经营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3〕576号 发文日期 2003年09月16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我区棉花收购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切实加强棉花经营加工行业的税收管理。为公平税负,打击非法经营,促进棉花市场的健康运行,现就棉花经营加工行业
增值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棉花经营加工单位的检查清理,对本地区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尤其是不具备资质实际从事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纳入税收管理,防止经营者以生产者名义销售棉花,杜绝漏征漏管。
二、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的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及时掌握其购、销、存及税金的核算、缴纳情况。对税负偏低、长期出现非正常零、负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和申报异常的小规模企业,要及时查明原因依法处理。对纳税定额与实际收入不相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三、对上年销售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棉花加工经营企业,应要求其申请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拒不申请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对其取得的销售收入按棉花的法定税率计算应纳
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企业要严格查帐征收,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防止其帐外经营。
四、严格区分企业受托代购、受托加工、经销等经营业务,对不符合受托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和受托代购货物条件的,应按销售货物计征
增值税。
五、加强对收购发票的管理,对棉花加工经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填开、保管收购凭证的,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