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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资建市场取得若干年房屋使用权的房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资建市场取得若干年房屋使用权的房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三字[2000]19号 2000-09-27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一)单位或个人出资兴建的房产不具有产权,而是具有若干年使用权,在此期间不再缴纳任何租金,其实质是租赁关系,因此,由产权所有人按实际收取的集资款金额依12%税率缴纳房产税

  (二)鉴于房屋出租单位情况复杂,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经营正常,财务健全,能准确提供有关财务资料的单位,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可按使用权年限分期计征房产税;对经营不正常,财务不健全,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单位,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一次性计征房产税

  (三)分期计征房产税的单位,中途变更产权、税务登记或法人登记,租赁关系没有承续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一次性补征房产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