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17]1799号 2017-8-4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限额标准上浮20%,即每户每年9600元。
二、我市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照规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吸纳就业的,实行定额标准上浮30%,即每人每年5200元。
附件: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
(联系人:李鹏;联系电话:88549971,13301366001)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