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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卤虫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卤虫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08月10日 新国税办[1999]2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卤虫系列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求》(博州国税法字[1994]0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卤虫是一种高盐度的水生动物。直接从事卤虫的捕捞,以及经漂洗、冷冻、干燥、包装等简单加工并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二、对经营者加工、销售外购的卤虫产品,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照章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