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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生产销售玉米蛋白粉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生产销售玉米蛋白粉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3年07月31日 新国税函〔2003〕4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塔城地区国税局:

你局《关于企业生产销售玉米蛋白粉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3]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玉米蛋白粉是以玉米为原料,在生产淀粉过程中提取出来的一种副产品,虽经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确认属单一大宗饲料,但其用途主要用于饲料企业加工生产鸡饲料,只适用于饲料添加,作为生产配合饲料的添加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二条饲料的注释中第三款“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玉米蛋白粉作为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