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制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2016-08-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 新税公告〔2020〕第4号)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第五条废止
为进一步推进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
新疆区税务局决定将制糖行业纳入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购进甜菜为原料生产销售糖产品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
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糖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以下简称《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抵扣。
二、制糖行业的范围,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C1340制糖业”类别确定。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
农产品不再凭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
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试点纳税人以购进
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白砂糖的,采用《
通知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成本法”核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在销售主产品时计算抵扣,生产销售的其他应税副产品,不再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
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七、试点纳税人应对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期末库存
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于2016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作转出处理。对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试点纳税人核定的进项税额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的相关规定填写申报表。
九、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等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