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5-25 内国税所函〔2007〕81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区国税系统管辖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不断增加,企业申报减免税额也比较大,各地上报达到现有区局审批权限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增多。为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便于加强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对区局审批权限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和受灾企业减免
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中央收入部分)以下的减免事项由盟市局审批,减免
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中央收入部分)以上的减免事项由区局审批。
二、企业享受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定期减免
企业所得税政策,减免
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中央收入部分)以下的减免事项由盟市局审批,减免
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中央收入部分)以上的减免事项由区局审批。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