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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7〕35号 发文日期 2007年03月07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公布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具体明确如下: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7万元至10万元奖金;
(二)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5万元至6万元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3万元至4万元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至2万元奖金;
(五)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6000元至1万元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给予4000元至5000元奖金;
(七)收缴入库税款数额不足10万元的,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百分之三给予奖金,但奖金数额不得少于200元。
二、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标准,具体明确如下: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的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7万元至10万元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的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5万元至6万元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的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3万元至4万元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的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1.5万元至2万元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的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6000元至1万元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的发票20份以上不足100份的,给予4000元至5000元奖金;
(七)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的发票不足20份的,每份发票给予150元奖金。
三、查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减半给予奖金。
四、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具体明确如下:
(一)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6000元至1万元奖金;  
(二)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3000元至5000元奖金;
    (三)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20份以上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1500元至2000元奖金;
(四)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2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给予500元至1400元奖金。
五、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奖励标准,具体明确如下:
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按照该举报案件应发奖金数额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给予奖金。
六、举报奖金审批权限:
(一)发放奖金在4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国税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提出建议,报地、州、市国税局局长审批;
(二)发放奖金超过4万元至6万元的,呈报自治区国税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审核后,报自治区国税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发放奖金超过6万元的,呈报自治区国税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审核后,报自治区国税局局长审批。
七、呈报审批发放举报奖金时,应当报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附《税务案件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执行报告》、税款入库凭证、罚款收据等资料的复印件。
八、各级国税局对应当给予奖励的举报案件,应在案件执行完毕后 10日内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书。对需要呈报上级国税局审批发放奖金的举报案件,应在案件执行完毕后 10日内呈报审批,在收到上级国税局批复后的10日内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书。
九、举报案件由负责查处案件的国税局办理举报奖金发放事宜。
十、2007年2月28日前受理的举报案件,向举报人发放奖金适用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