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预征率的通知
乌地税函[2011]99号 2011.4.25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
自2010年开展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以来,多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完成了自行清算,现清算工作已进入重点核查阶段。
但也有部分企业对符合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到期仍未自行清算,税务机关将严格按这些企业开发项目实际取得销售收入按从高预征率补征
土地增值税,现就补征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以下简称补征预征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税政一处。
计算公式为:补征
土地增值税税额=销售收入×补征预征率—已预征
土地增值税税额。
一、各类住宅(包含车库):2006年1月1日以前年度取得的销售收入,按1%的补征预征率补征
土地增值税;2006年1月1日以后年度取得的销售收入,按5%的补征预征率补征
土地增值税;
二、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及商业和其他用房,按8%的补征预征率补征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对已达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而未清算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补征之后,仍不能免除其清算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限期(90日之内)进行清算,限期内仍不清算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对确需核定征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区分不同
房地产类型,不同定价水平,不同盈利水平,按项目提出具体核定征收率,经市局报请自治区地税局批准同意后核定征收其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