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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年09月29日 新地税发〔2004〕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享受免征房产税的,需报送房屋大修停用申报表。(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各地可根据申报表格式自行印制)
二、纳税人需在房屋大修前一个月内报送房屋大修停用申报表。
三、对纳税人已报送相关材料,经检查发现与申报不实,致使少缴纳应缴税款且属于有意行为的,按照《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纳税人未报送相关材料,经检查缴纳税款没有错误,按照《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纳税人未报送相关材料,经检查少缴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