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5-31 内国税所函〔2007〕99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关于汇总上缴辖内机构
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内太保发[2007]44号)。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内国税所字〔2002〕17号
)的规定,经审核,确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新增设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的包头中心支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新增设的财务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呼伦贝尔营销服务部、锡林郭勒营销服务部为内蒙古分公司的报账制单位。其税款缴纳方式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的规定。
上述新设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