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国税流字〔1995〕070号 发文日期 1995年08月23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9号)规定,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际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抄件)称:“关于企业为他人代开、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1995〕15号
)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到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