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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乌鲁木齐市房屋交易契税税收资料的公告【全文废止】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乌鲁木齐市房屋交易契税税收资料的公告【全文废止】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附件: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纳税款证明单原件”;第三条第三款第4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纳税款证明单原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22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纳相关税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试行)规范》(国税发【2005】165)文件要求,经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研究决定,减少乌鲁木齐市房屋交易契税税收资料。现将房屋交易缴纳契税所需资料公布如下:

一、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持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可直接办理纳税手续;享受纳税减免的纳税人需提供房屋交易所需资料,乌鲁木齐市房屋交易契税税收资料详见附件。

二、本公告由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契税税收资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乌地税函【2011】44号)文中关于纳税申报资料的内容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享受纳税减免的纳税人需提供的房屋交易所需资料以及乌鲁木齐市房屋交易契税税收资料

一、商品房

(一)预售房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告登记申请书

3.买受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买受人为企业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纳税申报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现房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现房合同为以前年度的老合同且无网上签约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