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732号 发文日期 2005年12月06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原件、护照复印件以及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在驻外使领馆人员的车辆车购税档案中。
二、对驻外使领馆人员进口自用车辆进行单独登记。
三、上年度驻外使领馆人员名单待总局下发后将放在区局服务器FTP://CENTRE /流转税管理处/车购税/驻外使领馆回国人员名单下,请你们及时下载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