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10]72号 2010.2.11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将清算事项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需报备的清算事项包括:
(一)清算事项备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终止经营的时间、终止经营的原因、清算组组成情况等。
(二)终止经营日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终止经营日债权债务明细情况。
(四)欠缴税款明细情况。
(五)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进入清算期的企业的跟踪管理。清算企业存在未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参加清算,保障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合法税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