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免税货物销售额是否含税的批复
新国税流字(1998)64号 发文日期 1998年10月23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塔城地区国税局:
你局《关于免税货物销售价款的请示》(塔城国税法字【1998】034号)收悉,现就请示的税收问题批复如下:
免税:是指对货物或应税劳务在本环节的应纳税额全部予以免征,对货物在以前生产环节所缴纳的
增值税不予扣除。经营免税货物企业销售价款的组价是按照“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只不过对实现的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在本环节免予征收
增值税。在具体账务处理上,将这部分免征的
增值税转入“补贴收入”反映。因此,企业在计算免税货物应分摊转出的进项税金时,对其取得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按照含税收入对待,并进行换算。以确保计算免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的分子、分母口径一致。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