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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7〕59号 发文日期 1997年12月02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流字[1997]54号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关于纳税人经销货物取得的返利征税问题”的规定,予以废止。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