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704号 发文日期 2007年11月23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昌吉州国家税务局: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所属自备电厂设立在昌吉州阜康市行政区域内,于2000年建成投产,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经调查研究,现决定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应在2007年11月30日前在阜康市国税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2007年12月1日起,众和公司与其自备电厂实行统一核算
增值税的管理方式,自备电厂每月根据厂发电量依照定额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众和公司按月进行
增值税核算,以计算出的应纳
增值税减去自备电厂已预征
增值税后的余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众和公司的转供电行为,按规定计征
增值税。自备电厂预征税额=厂发电量×定额税率众和公司应纳
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项进项税额)×17%-自备电厂预征税额
三、自备电厂按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事项,于每月3日前完成税款报缴。众和公司在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自备电厂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作为众和公司抵减应纳税额的依据。
四、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比对异常时,按照一窗式异常类型中的“政策或软件功能缺陷原因”第二项流程处理。
五、自备电厂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发票。
六、依据2006年全疆火力发电企业税负10%,自备电厂定额税率暂定为26元/千千瓦时,执行期为一年。执行期满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0号令)有关要求上报区局核定。
七、乌鲁木齐市国税局、昌吉州国税局应加强配合,互通管理信息,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