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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叶城供电分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叶城供电分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9〕175号 发文日期 2009年03月19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叶城供电分公司按预征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9〕1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自2009年4月起将新疆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叶城供电分公司纳入新疆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汇算单位,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报》(新国税办〔2008〕8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