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关于柜台租赁承包经营行为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9〕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18-10-29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29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贸公司柜台承包经营行为
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巴地税发〔200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商场产权所有人对外
租赁或承包柜台、摊位取得收入不属于房产租金收入,应不予征收
房产税。对商场产权所有人应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
房产税。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