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5-03-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经新疆国税局研究决定,《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新国税公告2010年第2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文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新疆国税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新疆国税局发布了《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要求,便于征纳双方学习和具体操作,现就公告出台的必要性解读如下:
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新疆国税局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与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及其相关后续要求不完全一致。
比如,《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并没有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对上一年度已经采取
核定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当年3月31日前完成重新鉴定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为此,新疆国税局决定废止《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废止后,
核定征收范围、标准及
核定征收率相关问题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等一系列后续规范管理要求执行;
核定征收程序按照税收征管流程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