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办〔2008〕918号 发文日期 2008年12月29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跨县分公司调拨半成品征免消费税的请示》收悉。鉴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酿酒四分厂(以下简称四分厂)实质上是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企业为了配合国家以县域为单位的现行财政体制,保障四分厂所在地财政利益,才将其设立成为非法人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就地纳税;同时股份公司与四分厂之间半成品的调拨是企业内部分工协作的需要,是酿酒行业生产工艺的要求,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行为;经研究认为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跨县分公司之间调拨半成品不属于消费税应税行为,同意你局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