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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7〕50号 发文日期 1997年10月17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7〕504号)  现将主要内容摘转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三条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 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设备维护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
二、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他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请转属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