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1-08 内国税所函〔2004〕56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二连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99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3号
)的有关规定,中国外运集团内蒙古公司所属的包头货运分公司、中国外运二连公司分别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在其所在地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中国外运集团内蒙古公司所属的呼和浩特市储运公司、内蒙古西域外运储运中心、汽车修理厂统一由中国外运集团内蒙古公司就地预交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各成员企业由中国外运集团内蒙古公司在其所在地统一汇算清缴。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