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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法律咨询、律师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法律咨询、律师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2001-12-14 新地税所字[2001]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全文废止


第1条 为加强我区法律咨询、律师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供法律咨询、律师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其从业人员包括:独资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专兼职律师,行政辅助人员,其他人员。

第3条 作为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新地税四字〔2001〕1号转发)的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第4条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5条 独资和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业务收入包括法律顾问的收入、代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收入、办理刑事案件的收入、办理行政诉讼的收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入以及咨询、代书的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及存款、债券的利息收入。如:外事接待收入、实习人员交纳的实习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第6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之规定,个人独资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凡有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7条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8条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分成收入,若律师个人承担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可在律师取得当月分成收入30%以内据实在税前扣除,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若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不得再单独扣除办案费用。

第9条 兼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10条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第11条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第12条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13条 本办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各条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第14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