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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巴州国税局《关于税控企业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巴州国税局《关于税控企业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63号 发文日期 2002年01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你局《关于税控企业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问题的请示》(巴国税发[2001]109号)收悉。

据反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于2001年6月、7月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南疆石油分局按专用发票所列收入征收了增值税,2001年11月份该企业将这三份专用发票收回,重新开具了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区局的有关规定,对这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如下处理:由南疆石油分局对这三份发票已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查验收回的专用发票是否联次完整、真实;企业提出冲减销项税额的书面申请,附这三份专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南疆石油分局进行核实审批后,将这三份专用发票所计销项税额冲减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