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4〕518号 发文日期 2004年10月08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123号
)转发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
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采用两级运行模式。由省级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每日定时将失控发票数据自动上传至总局和接收总局下传的数据。
二、对于新增的失控发票由发票发售岗位于收到管理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的当日在发票发售系统及时进行确认采集。
三、对于需要撤销的失控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并经总局审核批准后进行撤销。
四、对于企业持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认证岗位人员进行认证时发现系统提示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的,应立即扣留纸制发票。
认证岗位人员应按日查看属于失控发票的认证和比对结果,对于属于采用网上认证方式采集的抵扣联形成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历史票比对形成的“认证后失控发票”,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
认证岗位人员在扣留或收到企业报送的上述抵扣联原件的当日将纸制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和系统生成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电子信息转稽查部门进行处理。
五、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的升级和省级MQ的配置由区局信息中心负责进行。
六、区局以前下发的稽核系统失控发票采集、比对的有关规定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于2004年10月15日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