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2〕436号 发文日期 2002年08月09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2〕90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外贸企业在代理进口货物时,未向国外直接付款,而是由委托方向国外付款,代理企业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证属于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外贸企业在代理进口货物时,不同时具备代购货物三个条件的,不属于代购货物行为。
三、在对外贸企业代理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和国税函发〔1995〕288号
规定,对外贸企业代理进口货物时,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