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9-10 内国税所函〔200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盟、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1〕502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及所属机场,2001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及所属机场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及所属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单位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民航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
呼和浩特机场 呼和浩特市
包头机场 包头市
通辽机场 通辽市
赤峰机场 赤峰市
乌兰浩特机场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海拉尔机场 呼伦贝尔盟海拉尔市
锡林浩特机场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