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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信用社若干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信用社若干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13 内国税所字[1996]613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后10月下旬,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各盟市及部分旗县有关人员进行了城乡信用社财务制度管理和会计培训。培训期间,有的地区提出了一些具体业务问题,经研究,现将信用社财务、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级贫困旗县的农村、牧区信用社,不能比照国家级贫困旗县的农村、牧区信用社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照顾。

  二、城乡信用社的业务招待费的提取,以营业收入为基数,其中包括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业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三、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所属房地产信贷部的经营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分别核算,但经营费用在一起核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其费用的划分,应按经营费用占各自不同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比例进行分摊。

  四、城乡信用社计税工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计算计税工资的人员基数,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人员(临时人员工资在工资总额内核算的)。

  五、集体金融企业的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应严格按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2]260号通知规定执行。其他中央级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呆帐处理,不能比照上述通知规定执行。

  六、对于城乡信用社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列入营业外支出,应在税后留利中企业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