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2005〕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9.5.28)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100号)有关规定,现对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除外) ,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计算的起始月份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房竣工验收并开具第一笔销售发票后, 该项目用地从次月起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