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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红辣椒色素颗粒和万寿菊色素颗粒适用税率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红辣椒色素颗粒和万寿菊色素颗粒适用税率的批复
2009年12月30日 新国税办〔2009〕7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红辣椒色素颗粒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9〕110号)、《关于万寿菊色素颗粒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9〕1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红辣椒色素颗粒和万寿菊色素颗粒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