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132号 发文日期 2001年04月27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称: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