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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新国税办[2012]422号
税谱®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6号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国税公告〔2012〕1号) 已废止,该《通知》第一、第二条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强化农产品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农产品增值税管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 2012年第5号),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制度落实到位。要主动与当地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宣传农产品增值税管理规定,充分认识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管理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组织税收收入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产品产地村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协税护税意识。

二、各地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加强收购发票管理,重点关注纳税人跨区域使用问题。

三、各地要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会计核算管理,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

四、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增值税管理,对其涉农产品的经营情况开展比对、分析工作,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

(一)发票开具合理、合规性分析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核实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金额与当期经营、资金等情况是否配比、购货款是否支付,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金额与申报抵扣金额是否异常,是否存在擅自携票跨规定区域开具收购发票情况。

(二)发票开具真实性分析

将纳税人当期取得、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金额与其当期现金账、银行存款账进行比较,核对纳税人开具的付款凭证与银行付款记录,看其是否相符,判断纳税人有无虚构农产品购买业务的问题。

(三)经营情况真实性分析

对纳税人的生产设备数量、生产规模、生产能力进行分析,调查设备合理日生产能力,推算月生产能力、年生产能力,估算其最大年生产量,根据估算的月生产量、年生产量,检测其实现销售收入与其生产能力是否相匹配,合理地测算确定其农产品的投入产出比率,对其产量与农产品购进数量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其农产品购进数量是否异常,是否符合纳税人的纳税测算情况。

五、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纳税评估工作,对出现下列异常情况的,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数量变化较大的;

(二)月农产品购进金额较大且变动异常的;

(三)农产品采购价格变动异常的;

(四)月开具收购发票的金额远高于纳税人流动资金且大量使用现金结算的;

(五)在非收购季节大量领购、开具收购发票的;

(六)主要通过开具收购发票抵扣税款,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少且配比异常的;

(七)发票原始单证不全、不能证实购销货物真实性的;

(八)产品产量、销量及投入产出率波动异常的;

(九)纳税申报异常或税负偏低的;

(十)实物盘存与账、表、单不符的;

(十一)取得的水费、电费等第三方信息与纳税人发票开具等生产经营情况不配比的。

经评估发现纳税人有虚开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等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农产品】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