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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吐鲁番大河沿棉麻二级站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吐鲁番大河沿棉麻二级站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3〕23号 发文日期 2003年01月2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你局《关于对大河沿棉麻二级站多交增值税税款退税的请示》(吐地国税函[2002]411号)收悉。

据了解,大河沿棉麻二级站隶属自治区棉麻公司,主营棉花销售业务。近几年该企业向自治区棉麻公司销售的棉花主要是用于出口,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规定,该企业在开具税收专缴书时形成多缴税款,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大河沿棉麻二级站多缴税款情况由吐鲁番地区国税局进行查实,按规定办理多缴税款退库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