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4〕129号 发文日期 2004年03月04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133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区局特制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规则》(详见附件3),各地信息中心、流转税、征管、
出口退税各部门须按《传递规则》要求相互协调配合做好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采集、汇总、传递与使用工作,各部门分工要明确到人,确保认证信息采集汇总准确、完整;传递迅速、通畅;使用及时、无误。
二、现有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4.0版仅能读入单机版认证发票信息,总局现已下发可读入网络版认证发票信息(XML)的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4.1正式版,各地可从区局FTP服务器进行下载安装。按照总局必须使用
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参与
出口退税审核的要求,各地须尽快完成退税审核软件4.1版的安装和升级工作,同时敦促、指导出口企业安装生产企业4.0版申报系统或外贸企业6.0版申报系统,辅导企业做好2004年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工作,不能因此影响正常的申报和审核。
三、各地按要求安装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4.1正式版,并且按照《传递规则》生成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后,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每月18日,次月第三个工作日将所需发票认证信息装入审核系统,供审核人员按总局文件要求进行2004年的审核。三、各地在使用
增值税认证发票信息审核
出口退税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